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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核事故救护原则及措施

    2017/11/20 13:52:27

    核事故现场伤员的抢救,遵循分级救治并坚持先重后轻和快抢、快救、快送的原则,尽快将伤员撤离核核事故现场。根据其损伤程度和各期不同的特点及实际条件,积极采用中西医结合综合救治措施,使之得到及时、有效、合理的救治。

      1) 现场救治

      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和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等迅速估计伤情。伤员受照剂量小于0.1Gy者只作一般医学检查;受照剂量大于0.25Gy者应予对症治疗;受照剂量大于0.5Gy应住院观察,并予及时治疗;受照剂量大于1Gy者,必须住院严密观察和治疗。中度以上放射损伤者应尽早口服抗放药523片30mg,有初期反应者应及时给予对症处理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病人,应根据GB8281-1997《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》采取综合性治疗。除了受核辐射损伤外,如果伤员还合并有冲击伤、烧伤等损伤,则应同时按照冲击伤、烧伤等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自救互救。

      2) 早期治疗

      早期治疗由核事故地区附近的早期治疗机构组织实施。伤员体表放射性沾染超过控制水平者,应进行全身洗消。食入放射性物质者,在口服碘化钾片的基础上,应及时进行催吐或洗胃等。漏服抗放药523片、碘化钾片的伤员,应及时补服;因严重呕吐不能口服523片的伤员,应及早肌肉注射抗放药500一次, 10mg。初步诊断为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者,在应用523或500的基础上,再口服抗放药408片300 mg,并给予对症处理。重度以上急性放射病伤员,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,伤情偏重者,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等药物。早期治疗机构留治轻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和不宜后送的放射病伤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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